(2017)浙0282民初8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金州与项逢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州,项逢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254号原告:徐金州,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项逢军,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徐金州与被告项逢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金州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徐金州负担。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