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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金州与项逢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州,项逢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254号原告:徐金州,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项逢军,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徐金州与被告项逢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金州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徐金州负担。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