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继红与杜晓、李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红,杜晓,李心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339号原告:王继红,女,汉族,1957年12月8日生,住登封市,被告:杜晓,女,汉族,1978年5月1日生,住登封市。被告:李心会,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生,住登封市。原告王继红诉被告杜晓、李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心会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均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其亦不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继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3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悦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梦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