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宇、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宇,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宇,男,197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台山大道学苑景城。组织机构代码:06078788-8。法定代表人:芦浔,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宇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宇申请再审称:张宇与被申请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口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涉案商品房交付张宇占有、交付权属证书[详见: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后张宇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查明,涉案商品房在诉讼期间即2015年5月20日已由被申请人重复出售给了案外人张斌、曹满菊,并于2015年5月22日在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导致执行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详见: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489号执行裁定书]。出于无奈,张宇只得又向湖口县人民法院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退回购房款,但因属于同一事实又起诉,被裁定驳回了起诉,并被告知应申请再审[详见: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9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故张宇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499254元,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8692.18元和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审判员 曹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劳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