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丁威、贾世骏、苏博文、孙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丁威,贾世骏,苏博文,孙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负责人刘永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孜宣,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丁威,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贾世骏,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苏博文,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孙岩峰,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丁威、贾世骏、苏博文、孙岩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1496000元及利息。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