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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娄底信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底市信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民催2号申请人娄底市信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建安公司大楼402室。法定代表人谭显铁。申请人娄底市信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九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娄底���信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323128478、票面金额柒拾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零壹月壹拾陆日,到期日期贰零壹柒年柒月壹拾陆日,出票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娄底市信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娄底市信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娄底市信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永祯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念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