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启斌与被执行人何家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675号叶启斌、何家富:申请执行人叶启斌与被执行人何家富劳动争议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旬阳民初字第11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家富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启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家富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约定的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6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14日结案。审判员 周高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