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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贾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1民初2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原、被告曾就《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及设备安装检测合同》的履行达成协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则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将该案移送至武汉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160号。上诉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曾约定将纠纷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其在原审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仲裁协议。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辖区的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