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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宁、衡友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宁,衡友良,李二亭,戴启栋,陈全礼,黄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宁,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华夏尚都B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衡友良,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二亭,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戴启栋,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全礼,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曹老集中学教师,住安徽省蚌埠��蚌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娟,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曹老集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再审申请人孙宁因与被申请人衡友良、李二亭、戴启栋、陈全礼、黄娟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皖03民终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宁申请再审称,本案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人承担的是安全注意义务,不是损害赔偿责任,但二审判决承担的比例高达70%,明显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同桌吃饭四人中实施救助义务最多的人,虽有疏忽,但判决30%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申请人自愿承担5%的责任,合理合法。另戴启栋不仅不作为,还对陈冰冰实施了性侵害,但与申请人承担同等责任,明显不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宁作为陈冰冰参加饭局的邀请者和饭局中唯一熟悉的朋友,从中午离开饭店至陈冰冰死亡期间五个小时左右,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救治陈冰冰,将陈冰冰单独置于车内,根据陈冰冰的死亡原因,孙宁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过错责任,原判综合考虑本案各方的过错,确定孙宁对陈冰冰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戴启栋的强奸行为与陈冰冰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原判鉴于戴启栋在陈冰冰醉酒状态下不及时进行救治反倒实施强奸,使陈冰冰的身体再次受到伤害且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机会,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孙宁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荣卫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汝元琼书 记 员 蔡轶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