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桂月与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月,蒋伟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535号原告:徐桂月,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周云龙、戴晓芳,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伟君,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徐桂月与被告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徐桂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徐桂月负担。审判员 沈甫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园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