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桂月与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月,蒋伟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535号原告:徐桂月,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周云龙、戴晓芳,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伟君,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徐桂月与被告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徐桂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徐桂月负担。审判员  沈甫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园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