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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伟亮与张亚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亮,张亚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50号之一原告:许伟亮。被告:张亚庆。原告许伟亮与被告张亚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许伟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伟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67.5元,由原告许伟亮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稳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