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伟亮与张亚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亮,张亚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50号之一原告:许伟亮。被告:张亚庆。原告许伟亮与被告张亚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许伟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伟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67.5元,由原告许伟亮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稳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