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国强、朱景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朱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朱景飞,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依据2017年04月04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4057号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景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朱景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账户:00×××64的存款15000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朱景飞(缴款账号:62×××63)执 行 员 尹力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季晶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