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47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强,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古镇镇南方绿博园员工,户籍所在地北流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强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号:LDB16089153)至中山市小榄镇某路某购物中心对开路段处,先后碰撞被害人冯某、阙某文停放在路边的粤T×××××号、粤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张某强受伤及三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张某强在小榄陈星海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强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强已赔偿被害人冯某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冯某、阙某文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阙某文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强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经济调解协议书及预付费用凭证、谅解书、被告人张某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强已赔偿被害人冯某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冯某、阙某文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