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晓龙与被执行人袁玉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龙,袁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孙晓龙,男,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孙自波,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袁玉梅,女,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龙与被执行人袁玉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玉梅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晓龙抚养费26500元、交纳诉讼费537.5元、申请费29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故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玉梅下落不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袁玉梅其名下无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6执1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