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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霞与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781执4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霞,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霞,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刚,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执44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发荣林业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