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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井才与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才,张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278号原告:王井才,男,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宝全,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吉林省通榆县,现住址不详。原告王井才诉被告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井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宝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井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2016年5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两笔,金额分别为10000元、6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0日和2017年9月16日,约定利息1分5厘.现该两笔欠款均已逾期,被告外出打工,联系不上,故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及利息。张宝全未答辩。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1、欠据二份,2、通榆县什花道乡襄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款及现下落不明。被告未出庭质证,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两笔,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被告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现欠款已逾还款期限,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没有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15‰,该欠款约定的借款期限一个是7个月,一个是4个月,根据本地交易习惯,应认定是按月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全给付原告王井才欠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二、被告张宝全给付原告王井才欠款本金6000元,并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承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