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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凤玲与被执行人白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玲,白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梁凤玲,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白志刚,自由职业者,住承德市。申请执行人梁凤玲与被执行人白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凤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1.802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