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谷成文与灵璧县英才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成文,灵璧县英才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475号原告:谷成文,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灵璧县英才学校,住所地灵璧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成文与被告灵璧县英才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成文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成文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