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谷成文与灵璧县英才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成文,灵璧县英才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475号原告:谷成文,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灵璧县英才学校,住所地灵璧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成文与被告灵璧县英才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成文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成文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