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财保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广生、马金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5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负责人:王根健。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陈广生,男,汉族,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马金荣,女,汉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陈广生之妻)被申请人:李长勇,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刘玲,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李长勇之妻)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冀1128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了被申请人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名下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广生、马金荣、李长勇、刘玲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