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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西藏山南地区铁石龙工贸有限公司与任国洪、龚建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藏山南地区铁石龙工贸有限公司,任国洪,龚建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山南地区铁石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乃东县香曲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汪本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国洪,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原审被告:龚建浩,男,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住江苏省启东市。再审申请人西藏山南地区铁石龙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国洪、原审被告龚建浩解除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藏05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藏山南地区铁石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甘  萍审判员 刘 海 霞审判员 熊 红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格桑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