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志所与赵丽华、卢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所,赵丽华,卢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495号原告刘志所,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赵丽华,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卢振民,男,195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刘志所与卢振民、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志所于200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所撤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刘志所负担。审判员 李顺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秀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