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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志所与赵丽华、卢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所,赵丽华,卢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495号原告刘志所,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赵丽华,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卢振民,男,195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刘志所与卢振民、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志所于200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所撤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刘志所负担。审判员 李顺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秀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