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蔚县蔚州镇晟宇广告装潢部与蔚县世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县蔚州镇晟宇广告装潢部,蔚县世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043号原告:蔚县蔚州镇晟宇广告装潢部,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古城街。经营者:吴桂生,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县世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胜利路南坤景苑小区13-0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蔚县蔚州镇晟宇广告装潢部与被告蔚县世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县蔚州镇晟宇广告装潢部撤诉。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洁附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