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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秀良与黄国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良,黄国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705号原告:黄秀良,女,1954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黄国勇(曾用名黄晓勇),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原告黄秀良与被告黄国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黄秀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秀良负担。审判长 曾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宏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