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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1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均可、薛士凤等与黄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均可,薛士凤,黎孔淑,罗黎明,罗晓明,黄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547号之一原告:罗均可,男,生于1935年6月21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原告:薛士凤(曾用名薛世凤),女,生于1940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原告:黎孔淑,女,生于1964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原告:罗黎明(曾用名罗黎民),女,生于1987年9月23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原告:罗晓明(曾用名罗小民),女,生于1994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勇,男,生于1985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60686905F。负责人:李进山,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罗均可、薛士凤、黎孔淑、罗黎明、罗晓明与被告黄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黎孔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黎孔淑与其丈夫罗平均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原告黎孔淑治疗尚未终结,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孔淑与其丈夫罗平均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两案须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损失比例进行分割,应当一并审理,而原告黎孔淑治疗尚未终结,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邬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