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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伟与尤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尤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4730号原告:吴伟,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文平,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吴伟与被告尤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案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文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尤文平归还原告吴伟借款人民币491,33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吴伟和被告尤文平系同村村民,从小一起长大,平时关系较好,被告在安亭做汽车生意。自2016年7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9月11日双方结帐,被告共欠原告141,330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以归还公司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其中20万元现金原告亲自送到被告公司里,另通过手机银行转帐15万元给被告。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被告承诺会给一些利息,未约定金额,但届期被告未归还钱款,故原告诉诸本院。被告尤文平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经结帐,确定结欠原告141,330元。2016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其尾号为2247上海银行华新支行现金取款20万元,同日,原告分三次转帐给被告15万元。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上海银行流水交易明细一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291,330元的借款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尤文平收取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拖欠不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1,33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取现20万元后交付给了被告,系原、被告间借款,对此被告未到庭陈述,且在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无法明确看出该笔借款的借贷合意或双方具体的借款金额,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20万元借款关系的存在,本院难以认定。被告尤文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尤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伟借款291,330元;二、驳回原告吴伟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69.90元,由原告吴伟负担3,529元,由被告尤文平负担5,140.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祥云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