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向阳、唐碧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阳,唐碧祯,陈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陈向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唐碧祯,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济容,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向阳与被执行人唐碧祯、陈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陈向阳借款人民币72.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在诉讼中,本院已因财产保全查封(限制处分权)被执行人唐碧祯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