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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XX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16号申请人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与棋源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宾、张国庆(实习),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遵义。被申请人XX京,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XX京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