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江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015号原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博南路西侧客运站3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江琴,女,1966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原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艳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