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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康素兰、范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素兰,范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康素兰,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范康勇,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康素兰与被执行人范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