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1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文峰、杨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峰,杨梅,梁振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文峰,男。被执行人杨梅,女。被执行人梁振庭,男。申请执行人梁文峰与被执行人杨梅、梁振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梁文峰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利息2898元;支付违约金1010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20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裁定,从2017年3月份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振庭在田阳县XX中心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扣至146517元时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