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梁钰雯、张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梁钰雯,张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梁钰雯,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娟,女,1967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梁钰雯、张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娟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