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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杜卫与徐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徐大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230号原告:杜卫,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址蠡县。被告:徐大霞,又名徐玉霞,女,1950年4月20日出生,住址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辉,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址蠡县,系被告之子。原告杜卫与被告徐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杜卫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卫负担。审判员  边春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