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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森源建材商店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森源建材商店,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森源建材商店。经营者苗庆岩,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春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森源建材商店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银行松北支行1244012293395265账户存款人民币199,112.29元的冻结。二、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春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