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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香林与宋涂江戴勋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香林,宋涂江,戴勋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090号原告:付香林,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宋涂江,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戴勋碧,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付香林与被告宋涂江、戴勋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00元,减半收取5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