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香林与宋涂江戴勋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香林,宋涂江,戴勋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090号原告:付香林,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宋涂江,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戴勋碧,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付香林与被告宋涂江、戴勋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00元,减半收取5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