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雷小平、武汉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平,武汉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雷小平,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95号。法定代表人:徐绪沐。申请执行人雷小平与被执行人武汉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雷小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雷小平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38号1栋3单元8层2室(建筑面积69.84平方米)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承担本案受理费2351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50���。但被执行人武汉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38号1栋3单元8层2室(建筑面积69.84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雷小平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