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娟与谢勇赵世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谢勇,赵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陈娟,女,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赵世玉,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陈娟与被执行人谢勇、赵世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勇、赵世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娟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910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勇、赵世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本院拍卖被执行人谢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锦绣花园尚城7幢1单元6-2号房屋,经分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娟执行案款4539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勇、赵世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谢勇、赵世玉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娟执行案款537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经处置,仍不能执行完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7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双平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芮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