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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姚志勇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勇,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208号原告:姚志勇,男,1968年4月30日生,住武威市。被告:张浩,男,约55岁,住武威市。原告姚志勇与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姚志勇于2017年8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志勇申请撤回对张浩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姚志勇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