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温泉天伦皇朝休闲会所、曹海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泉天伦皇朝休闲会所,曹海舟,刘见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温泉天伦皇朝休闲会所,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50号,法定代表人柯常兴。被执行人:曹海舟,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刘见铭,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泉天伦皇朝休闲会所与被执行人曹海舟、刘见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海舟、刘见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学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4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合议庭组成:张宏敢、彭亚华、李启明承办人:顾斌顾:本院在执行(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现查明曹海舟、刘见铭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同意承办人意见。彭: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