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始创伟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始创伟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天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文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1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始创伟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26号丰松园饭店403室。法定代表人:焦玉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旭,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天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洼村丽园路30号院4号楼117号。法定代表人:陈文玮,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陈文玮,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上述二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丁薇,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上述二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范传远,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326号裁决书,在执行北京始创伟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始创伟业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天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始创伟业公司申请追加陈文玮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始创伟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陈文玮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始创伟业公司申请撤回追加陈文玮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始创伟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陈文玮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北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