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6536号原告: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223室。法定代表人:林翰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彦,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昕,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原告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柴海燕审判员 罗红军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