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李训礼、仇霞、高长善、李秀芝、李千坤、程盼盼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李训礼,仇霞,高长善,李秀芝,李千坤,程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李训礼,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仇霞,女,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长善,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秀芝,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千坤,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程盼盼,女,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李训礼、仇霞、高长善、李秀芝、李千坤、程盼盼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本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