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迎清、淄博市博山锦万佳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迎清,淄博市博山锦万佳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孙迎清,女,192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锦万佳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冶街1号。法定代表人:高长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迎清与淄博市博山锦万佳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遗嘱补助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08)第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08)第7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