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夏凡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凡,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凡,男,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陈昌茂,海南市恒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耀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石燕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凡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2016年3月31日)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按未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87元、执行费29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如下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款项转入法院已冻结的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还清购房款本金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则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迟延履行利息继续偿还并且由法院查封相应的房地产;二、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不能于2018年1月1日前清偿所欠款项,则由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处置相应的房地产;三、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若用相应的房地产作抵押贷款时,承诺不用法院冻结以外的账号作为贷款放款账户,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87元、执行费2976元由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缴纳;五、双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