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春鹏与被执行人聂振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春鹏,聂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957号申请执行人纪春鹏,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执行人聂振武,男,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申请执行人纪春鹏与被执行人聂振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聂振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聂振武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150元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聂振武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