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6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林与陈木钦、沈荫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735号之一原告:王林,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聪,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钦,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沈荫治,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王林与被告陈木钦、沈萌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 判 员 邓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忆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