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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洪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洪壮,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立案,于2017年6月1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洪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3日0时30分许,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兴里菜市场门口新疆烧烤摊上,被告人马洪壮因琐事和被害人胡某1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马洪壮使用挎包将被害人胡某1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头皮瘢痕11.1cm,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洪壮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洪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胡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洪壮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洪壮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马洪壮供述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洪壮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兴里菜市场门口新疆烧烤摊上,因琐事和被害人胡某1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马洪壮使用挎包将被害人胡某1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头皮瘢痕11.1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洪壮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洪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胡某1对被告人马洪壮表示谅解。被告人马洪壮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实被打伤经过,其与马洪壮达成民事和解协议。2.证人董某、黄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有关经过。3.辨认笔录,证实马洪壮辨认出被害人胡某1;胡某1辨认出马洪壮就是将其打伤的人。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实公安机关对打架现场勘验和提取有关物证的情况。5.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马洪壮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6.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以及被告人马洪壮无前科的情况。7.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胡某1与被告人马洪壮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对被告人马洪壮表示谅解。8.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胡某1伤情情况。9.被告人马洪壮的供述,证实打伤被害人胡某1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洪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洪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洪壮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洪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 莹人民陪审员  白玉斌人民陪审员  董文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