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3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28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借款8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37.5元,执行费1145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国峰在夏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项目部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