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凡明与孔庆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明,孔庆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543号原告:孔凡明,男,1956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乾(孔凡明之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夫,曲阜市小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庆祥,男,1981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曲阜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3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588779675T。主要负责人:闫���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贺,该公司员工。原告孔凡明与被告孔庆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