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凤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815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职务:经理。被告:王凤兰,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凤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67元,由被告王凤兰负担。审判员 宫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 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