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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776号原告:宋某,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马某,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邸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