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776号原告:宋某,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马某,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邸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