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利利、郝五亿诉被告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及第三人眭卫峰房屋登记行政纠纷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利利,郝五亿,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眭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5行初12号原告付利利,女,汉族。原告郝五亿,男,汉族。被告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刘文凯,该局局长。第三人眭卫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利利、郝五亿诉被告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及第三人眭卫峰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利利、郝五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利利、郝五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利利、郝五亿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景哲 来自: